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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EricChow。
  原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请要求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22,020元以及利息损失、违约金。
  被告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等证据,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明确,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国际音乐村(上海市浦东新区)。故申请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临时性项目保安服务合同》。服务地点:上海国际音乐村。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可按本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署地:中国上海。
  另查明,被告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XXX楼XXX室。
  本院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虽原、被告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按本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签署地记载为“中国上海”,故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XXX楼XXX室。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上海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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