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杨,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星,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莲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凌华,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竹,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上海如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杨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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