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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吃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某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高某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好吃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某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董事长。
  被告:上海高某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滋炯,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好吃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某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高某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好吃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好吃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爱珍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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