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奥登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煜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苒,上海埃孚欧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利杰,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奥登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因需搜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奥登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登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奥登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亚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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