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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振宇,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成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立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3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对上海市岚皋路XXX号XXX、XXX室室内装修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出具方案与施工图,设计费4万元。原告已支付32,000元。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未向原告提交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因设计缺陷等原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之规定,被告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无权实施建筑装修设计,故设计合同无效,被告应将设计费返还。
  被告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认为被告系在原告审核通过设计方案和图纸基础上施工,且原告已支付工程款247,351.20元。目前原告尚欠被告设计费8,000元及工程款114,900.80元未付,故欲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不管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性质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建设工程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履行地在本市普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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