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振宇,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成亮,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奥和公司)与被告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标炘公司)及反诉原告标炘公司与反诉被告奥和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7036号裁定,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奥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振宇、被告(反诉原告)标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人民币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下称设计合同),委托被告对上海市岚皋路XXX号XXX楼XXX、XXX室(下称系争房屋)房屋室内装修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出具方案图与施工图。设计费为40000元,原告已支付32000元。同年10月,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被告在未向原告提交设计成果的情况下,擅自对系争房屋进行施工装修,导致该工程因设计缺陷等原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且被告提交的设计图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不予认可。经原告查询,被告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无权实施建筑装修设计,故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明知其没有设计资质,仍与原告签订设计合同,过错在于被告,应返还全部设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标炘公司辩称,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设计图已经原告确认,但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会有微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又签订施工合同,现被告已经完成施工,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原告已经入驻,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同意原告诉请。
反诉原告标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尚欠设计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4万元。反诉原告将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交由反诉被告审核同意后,反诉被告支付设计费3.2万元。2017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说明反诉被告已经接受工程并使用至今。合同约定付款期满后,反诉原告催讨剩余设计费,反诉被告以财务紧张为由拖延,反诉原告催讨未果,故提起反诉,要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奥和公司辩称,反诉原告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故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反诉原告明知其没有设计资质,仍与反诉被告签订设计合同,过错在于反诉原告,应返还全部设计费。另,反诉原告在未向原告提交设计成果的情况下,擅自对系争房屋进行施工装修,导致该工程因设计缺陷等原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且反诉原告提交的设计图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本诉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原告奥和公司(甲方)与被告标炘公司(乙方)签订《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委托被告对上海市岚皋路XXX号XXX楼XXX室及1003室房屋进行办公室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费用总计40000元。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2项载明“设计图具体要求:A.每页设计图须由制图、校对、审核三者签字。B.每页设计图须由甲方签字认可。C.设计图如需修改或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合同第二条第3款载明“提供设计图文资料内容:……(4)墙体改动图(拆建承重结构由甲方向物业或有关部门申请书面批准)……”。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费用的40%作为订金,合计16000元;乙方向甲方交付全套施工图给,甲方签字确认后,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的40%,合计16000元;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的20%,合计8000元。合同第五条第9款载明“乙方必须将整套图纸交给甲方,并办理确认手续(或邮件确认)。”
2.2017年9月4日,原告奥和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标炘公司支付设计费16000元。2017年11月22日,原告奥和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标炘公司支付设计费16000元。
3.2017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委托被告对系争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合同2.3载明“指派王某某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中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必要的人员办理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竣工的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017年11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王某某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业主盖章处签名。
4.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装修设计及施工中对系争房屋进行了隔层设计及施工,隔层采用了钢结构进行隔断。被告标炘公司自认其无建筑装饰设计资质。
以上事实,有《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邮件往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反诉事实同本诉。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本案中,施工合同附件《奥和办公室装饰项目预算汇总》中列明了结构改建项目及价格、并附有《奥和办公室1003楼梯钢结构整改费用预算》,可以看出设计范围涉及结构调整与改造,故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而原告并不具备资质条件,故双方签订的《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部分,本院确认无效。关于设计合同中其他室内装修的部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涉案合同具有特殊性,设计图纸为已经交付的智力成果,部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适用返还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原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标准与被告进行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标炘公司已经实际完成设计工作并将相关成果文件交付奥和公司,虽然原告辩称设计图未按合同约定由相关人员签名且设计方案未经其确认,但设计完成后奥和公司与标炘公司再次签订施工合同,委托其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奥和公司又支付了40%的设计费,且系争房屋已经投入使用一年有余,反诉被告理应支付剩余款项。故本院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部分无效;
二、对原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反诉被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被告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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