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汤臣国贸大厦1923-24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飞、孙百勇,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东泽,个体经商户。
原告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东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吴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雪飞、孙百勇,被告秦东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国际货物进口代理报检报关运输合同》,由原告全权代理被告的“新西兰原瓶红酒”进口清关运输事宜,具体代理权限包括:对外付汇、海外提货、进口海运安排,标签备案、进口换单提货仓储,报检报关及陆运配送至厂家。合同约定在原告为被告代理的货物到港口清关完税后即结清所有费用。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和垫付的税金共370317.38元,被告仅支付给原告338642.1元,剩余31675.28元未结。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31675.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57元。
被告辩称,我们是欠原告3万多元,但原告严重违约,给我造成损失,应互相折抵。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际货物进口代理报检报关运输合同》,由原告全权代理被告的“新西兰原瓶红酒”进口清关运输事宜。原告的代理权限:代理对外付汇、海外提货、进口海运安排、标签备案、进口换单提货仓储,报检报关及陆运配送至厂家。原告“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被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负代理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为373150.39元,扣除被告支付的338642.1元及应退的6054元,被告还应支付31675.28元。被告称原告违约,但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运输合同1份、进口物流方案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检验检疫卫生证书1份、货物清单1份、国内货物运输委托书1份、原告出具的欠款单1份及原、被告法庭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进口代理报检报关运输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有权向被告要求支付相应的价款。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故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严重违约,但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故其所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东泽支付原告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费用31675.28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代审判员 吴德军
书记员: 韩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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