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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青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奉青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军,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青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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