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春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娄志耀。
被告:上海鑫楼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芳。
被告:娄玉梅,女,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娄志耀,男,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鑫楼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娄玉梅、娄志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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