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杨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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