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奉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翁磊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乾某冷暖净化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纪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奉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乾某冷暖净化设备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奉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乾某冷暖净化设备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奉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乾某冷暖净化设备厂的银行存款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上海奉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