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
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20.6万元,此款应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人民币51,500元;
二、如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000元(已缴纳),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5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8年11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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