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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
  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奇天木业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10.3万元,此款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35元,合计人民币2,215元,由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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