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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狮说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奇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宏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姗姗,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狮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奇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合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9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奇合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定性错误,奇合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狮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说公司)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奇合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披露地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奇合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99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10.2条约定,因本协议之签订、履行产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涉案合同中披露的乙方奇合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所在地的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奇合公司与狮说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中有奇合公司授权狮说公司使用包括重庆城市分站(域名为:cq.bdwork.com)等相关经营资源的约定。因此,就本案的现有证据而言,本案具有与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经营资源使用的内容,可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予以受理。但本案究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亦或是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尚有待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以及法院就案件事实的进一步审理查明后,才可最终确定。考虑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狮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奇合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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