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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某光标公关顾某有限公司与河北元创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太某光标公关顾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紫微,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河北元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泽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钊,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樊现矿,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太某光标公关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元创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紫薇,被告委托代理人姜钊、樊现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企业家和他的朋友们”项目确认函及报价单,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承办“企业家和他的朋友们”活动,由原告负责本次活动的搭建、布置、执行,活动服务费35000元。原告为证实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活动现场照片四张及催款沟通的电子邮件。被告对照片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实是在其会所内举办;在催款的电子邮件往来中,没有显示被告确认合同已履行的内容。

本院认为,原、被告采用项目确认函的形式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述称其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称被告应当在活动结束后立刻支付服务费。因此,在被告否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举证的四张照片无法印证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景等基本要素,且双方电子邮件往来中被告未确认过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内容,故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太某光标公关顾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上海太某光标公关顾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雷 审判员 李继刚 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柳文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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