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体龙,男。
被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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