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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浙江某1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凌海市。
  负责人:蒋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1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1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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