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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懋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敏,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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