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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虹洲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陆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天虹洲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天虹洲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6,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天虹洲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被告陆某10,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  浩

书记员: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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