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XX(深圳)实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贵兵。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深圳)实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XX(深圳)实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49.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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