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程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诸健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XXX层XXX室、XXX-XXX室,18层,19层。
负责人:夏春,该公司商务和新兴业务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靖,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晓鹏,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程会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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