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六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总经理。
原告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昌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灵某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计3,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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