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天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天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17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天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35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