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燕,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解芳。
申请人上海天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天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242.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27,449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242.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泽婷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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