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维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思佳,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芮国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天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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