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某某、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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