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反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韩海华。
原告上海天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天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08.16元,保全费2,692.10元,均由原告上海天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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