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昶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贻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昶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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