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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融纳投资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亿梦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融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午欣,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层、源深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层。
  负责人:周月友,党委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谷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女,198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上海大融纳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8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大融纳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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