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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盛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大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毛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仓,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上海宝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以升,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盛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被告上海宝某机器人有限公司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大盛模具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盛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总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大盛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封敬球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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