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树公益服务支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捷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原告上海大树公益服务支持中心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大树公益服务支持中心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树公益服务支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上海大树公益服务支持中心负担。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吴 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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