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郝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定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小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俞伟。
原告上海大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小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2元,减半收取计4,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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