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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能贸易商行与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多能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章。
  原告上海多能贸易商行与被告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多能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0.51元及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发生业务,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原漆件。2018年12月28日,双方进行对账,并由被告负责人王连章出具对账单,载明: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厂欠上海多能贸易商行货款350,594.51元。其中2016年欠货款290,503元,2017年货款对账单112,613.41元,2018年货款对账单50,594.10元,2018年2月23日付款103,116元。对账后,被告仅于2019年2月26日付款50,594元,其余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讼来院,诉如所请。
  被告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制造厂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及2017年、2018年对账清单、短信记录等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作证,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原漆件,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在双方对账,并由被告负责人对欠款金额予以书面确认后,被告仍未能付清全部货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300,000.51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多能贸易商行货款300,000.51元;
  二、被告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多能贸易商行以300,000.5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上海南连电气设备制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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