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外经贸申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德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唯,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外经贸申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宙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被告立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不在注册地址,而是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XXX号XXX号楼,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立宙公司系企业法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虽然被告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等欲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本市闵行区,但因公司注册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实际经营地并不能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本案被告立宙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弄3幢106室-4,在本院辖区内,故原告选择被告立宙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立宙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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