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夏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夏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吴同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夏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220.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8,220.6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