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克睿互感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龚佐兵,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克睿互感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13.5元,合计诉讼费2,538.5元,由原告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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