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灿远,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沃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宁。
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沃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张嘉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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