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灿远,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富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XXX号秦郡二期2-1号商业办公楼6层办公7室、8室、9室。
法定代表人:岳红进。
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富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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