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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润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
  被告:上海润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昊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华,男。
  原告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昊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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