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
被告:上海润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昊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华,男。
原告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昊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上海复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