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詹志庆
书记员:罗奇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