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壮壮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赵文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壮壮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吕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壮壮汽车修理厂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壮壮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68元,减半收取计94.8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上海壮壮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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