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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豪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阮金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豪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祥义,男。
  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豪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祥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9,100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向原告采购热流道系统相关设备,合同价款共计141,10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需每日承担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并开具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欠货款29,100元未付。原告认为,其供应的货物,被告都已验收合格。现在货物已超过1年的质保期,被告对所欠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关于质保和售后可以按照其他方式来解决的。
  被告重庆豪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辩称:对未付货款金额无异议,但是原告的供货有质量问题,原、被告在2019年10月对账时,被告明确要求解决问题,故在对账单上写明,问题处理后安排付款。因为原告至今没有到现场处理好问题,所以原告主张的货款应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问题没有解决前延缓支付。被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成立。关于系统的质保期,由于系统在使用、生产过程中一直出现问题,原告至今没能解决,因此不能按照收到货一年质保期满就认为是货物没有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原、被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热流道系统相关设备;票到一个月付款;质保期为“系统质保一年,其余配件质保三个月”;验收方式为“自发货日起15日内,无异议视为产品验收合格”;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交货,供方承担万分之五货款/日违约金,逾期付款,需方承担万分之五货款/日违约金”,以上合同价款共计141,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货并开具发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19年10月11日,双方进行对账,账单明细中载明涉及客户模号分别为:HS18022、HS18054、HS18050、HS18052、HS18060、HS18048、HS18049、HS18019(维修)、HS18018、HS17097、HS18019,以上截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共欠货款39,100元。被告在对账单上记载“问题1(南京):HS18016、HS18017、HS18026、HS18027,共四套,温度偏高;问题2(重庆):HS18018,进胶不平衡(现胶)、HS18019,温度偏高(现胶)”,“待项目问题处理后,我公司即安排付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后未再付款。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9,100元。
  以上事实,由合同、发票、对账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及开具的发票,支付部分货款,并确认尚欠货款金额,应当及时付款,未付款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偿付原告违约金。关于被告在对账单上记载的模号问题,其中“问题1(南京)”,载明的模号不在账单明细内,故被告以此抗辩拒付货款,于法无据。“问题2(重庆)”涉及的模号在账单明细内,对应模号的欠付货款金额总计6,1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相应模号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故就该6,100元,被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对于该部分货款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豪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
  二、被告重庆豪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塑尔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付),由被告重庆豪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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