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堉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桑伟。
被申请人:颐可家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珍
被申请人:颐可涂图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珍。
被申请人:姚成钢,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XXX号高新广场101室,1101,1102,1104-1106。
负责人:徐竹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堉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颐可家居(上海)有限公司,颐可涂图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姚成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0元(以下币种同)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颐可家居(上海)有限公司,颐可涂图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姚成钢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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