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培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银军,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培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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