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城市酒店(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陕西南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蔡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辉,执行董事。
原告城市酒店(上海)诉被告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城市酒店(上海)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计1,151,220.89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城市酒店(上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上海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计1,151,220.89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城市酒店(上海)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