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坤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房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坤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坤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坤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坤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秦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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