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坤玛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新电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臧枢。
原告上海坤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新电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坤玛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坤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8.50元(原告上海坤玛机电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坤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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