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石东辉,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中巷7楼2门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珊,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坤昱智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坤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李智,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
被申请人:丁珺,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海婧,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桑国珍,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
原告石东辉与被告上海坤昱智投资管理中心、坤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智、丁珺、姚海婧、桑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700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姚海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已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坤昱智投资管理中心、坤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智、丁珺、姚海婧、桑国珍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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