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龙其,总经理。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7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春成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79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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