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青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七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吴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七星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司法鉴定费11,300元,合计诉讼费11,325元,由原告上海坡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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